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股份回购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从事非主营业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对公司聘用、续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实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2、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书 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3、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发出通知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任何股东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任免及其董事、监事的 报酬、支付方法事宜;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从事非主营业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一样。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 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